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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 日 期:2016-09-27 来 源:济源之窗   作者:【视力保护色:          】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济源市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5月18日

  济源市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三定”规定(以下统称法规文件),由行政权力行使机关实施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和其他职权等八类。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行使机关,是指纳入市政府权力清单实施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门(含所属事业单位)、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等行政主体。其他行政主体列入权力清单实施范围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权力清单编制公布、行政权力规范运行等管理行为。

  第四条  权力清单动态调整的内容包括:权力项目数量、权力名称(含子项)、权力类型、实施机构、实施依据、运行流程、法定期限、承诺期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承办科室、办理地点、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要素。

  第五条  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在济源市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机构编制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工作机制。

  市机构编制部门是本级权力清单的管理机构,负责权力清单动态管理的组织协调、绩效考核及调整事项的审核确认工作。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审查、权力运行法制监督及行政权力调整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审查修订工作。

  市发改、财政部门负责行政权力中涉及收费事项的审查,规范权力运行中收费标准和依据。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进驻市民之家的行政许可、其他职权等行政权力事项的集中办理、规范运行工作。

  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权力调整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效能监察,负责对行政权力运行违规违纪的行政行为进行处理。

  市督查部门负责对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的行政行为进行督查。

  各行政权力行使机关负责本单位行政权力动态调整的报批实施及公开运行等工作。

  第三章   动态调整

  第七条  行政权力事项通过取消、增加、变更、下放管理层级等方式,依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取消的;

  (三)通过改变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目的的;

  (四)因行政主体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

  (五)其他应予取消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予以增加:

  (一)因法规文件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

  (二)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行政主体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予以变更:

  (一)因法规文件修订,设定行政权力的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运行流程、承诺期限、收费依据及标准、格式文书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三)实施行政权力的承办机构、办理地点、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四)行政权力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下放管理层级:

  (一)设定依据修订需下放管理层级的;

  (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

  (三)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四)其他应予下放管理层级的情形。

  第十二条  市政府决定以委托形式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列入市级权力清单。市政府决定以授权形式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列入镇级权力清单。上级行政机关委托本级行政机关收件或初审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列入本级权力清单。

  第十三条  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应当及时申请,充分论证,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申请。权力行使机关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机构编制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审核,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提出调整意见。

  3.确认。机构编制部门综合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最终调整意见,向申请单位出具权力清单调整意见书,并修改该单位权力清单。

  4.公布。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权力行使机关应根据机构编制部门修改的权力清单,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数据维护和公开等工作。

  市机构编制部门定期向济源市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领导小组报告权力清单调整情况。

  第十四条  不按规定及时申请调整权力清单而引起不良后果的,由行政权力行使机关承担相应责任。未经批准,行政权力行使机关不得擅自调整本单位权力清单。

  第四章   权力运行

  第十五条  未纳入行政权力清单的行政权力,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行使。

  第十六条  行政权力行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事项的裁量标准,并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  行政权力行使机关应当按照“两集中、两到位”要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限,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权力清单未明确的其他内设机构不得行使行政审批职能。

  因保密等特殊情况不宜集中运行的事项,行政权力行使机关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服务应当标准化,权力行使机关应当逐项编制服务指南,公开规范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决定等环节,统一文书格式,优化流程,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

  第十九条  权力行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权力运行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将行政权力运行情况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监督制度,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纪检监察、督查、法制等部门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检查,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行政权力行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设定和调整行政权力、自行更改行政权力要素、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权力的,由机构编制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行政权力清单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进行投诉、举报。机构编制部门、各行政机关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畅通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责任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随权力清单的动态调整而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主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一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