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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政〔2011〕87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字体[ ] 日 期:2012-08-16 来 源:   作者:【视力保护色: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业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完善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提高国有资产运营质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企业国有资产的范围及管理主体

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市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或公司)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市政府监督管理政府投资的国家出资企业。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二、管理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向市政府报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

(三)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三、健全国家出资企业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管理,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向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及相关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监管及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管理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四、严格履行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审批程序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国有产权转让、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按规定权限由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决定,其中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国有产权转让、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在做出决定前应报市国资局审批。

五、强化监事会监督管理职能

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由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委派监事(或兼职监事);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委派专职监事参加监事会。

六、加强国家出资企业审计监督

每会计年度终了和任期届满,由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和任期审计。审计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目标考核、奖惩兑现的依据。另外,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根据需要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市审计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计监督和企业经营者经济责任审计。

七、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任免

对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者,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报批程序,由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和管理者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任免或建议任免。

八、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奖惩制度

年终或任期届满,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进行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奖惩兑现。对完成考核指标的企业予以兑现薪酬;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经济效益下降的,调整当年及任期内的薪酬。

九、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及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负责提出所属国家出资企业的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国有资本收益上缴财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一年十二月一日